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8-07 20:3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再次公告,明确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发票开具规定。 

  公告规定,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告明确,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税总局明确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的发票规定 
去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开发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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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比如你开了一家店,然后办了一个POS机,绑定的卡 是建 行的。然后这个POS机是工商的机器,有一个消费者用农行的卡来消费。 那么发卡机构就是建行,收单机构就是工商,然后这个农行的钱要转到你的建行,中间会有一个清算 的过程,这个清算 就是清算 机构
2019-05-28 12:14:57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其组织形式有票据搜索交换所、清算中心等
2020-07-16 21:26:00
举例说明:张三有一张工行的银行卡,张三拿工行银行卡到大光明商场银联的POS机上刷卡买了一件衣服。大光明商场的开户行是招商银行。 上例中,发卡机构就是张三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工行;收单机构就是商户的开户行招商银行;清算机构就是银联。
2019-08-13 11:20:17
你好! 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从对象来看,清算机构业务往来对象银行或是特许经营机构;从业务特点看,清算机构需要两个必备动作,计算资金和协助资金转移。 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机构是一个完成多个发卡机构与多个收单机构之间资金计算与划转的业务主体(即“多对多”),与银行、支付机构“一对多”的结算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2019-06-19 15:18:0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再次公告,明确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发票开具规定。 公告规定,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告明确,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税总局明确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的发票规定
2022-01-08 2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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