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9-02 12:33

不在同一县市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在同一县市 若货物为固定资产,不需做账务处理;若货物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接收方”,贷记“库存商品——发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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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ku.baidu.com/view/b1391f6ea216147917112886.html 看看这里
2018-05-21 13:04:15
 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简而言之,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根据《》(国家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在同
2016-07-20 15:32:26
不在同一县市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在同一县市 若货物为固定资产,不需做账务处理;若货物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接收方”,贷记“库存商品——发出方”。
2019-09-02 12:33:38
借,单位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上缴纳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020-03-05 15:31:46
借,单位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020-03-05 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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