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只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业务,还需要进行申报手册核销吗?

三好
2020-03-23 13:34发布 999+ 次浏览
老师解答
朴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3-23,13:34
只要有手册就要核销的
  • 三好 (提问者) : 老师,怎么去查有没有这个手册呢?
  • 朴老师 (答疑老师) :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有的
  • 三好 (提问者) : 老师,这个进料和来料都必须是进口原材料吗,如果只是利用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然后再出口,还需要核销吗?
  • 朴老师 (答疑老师) : 也可以是半成品,但是都计入原材料的
  • 三好 (提问者) : 利用国内材料生产产品,无进口,生产成品后出口,还需要核销吗?
  • 朴老师 (答疑老师) : 不用,做出口退税就可以了
  • 三好 (提问者) : 好的,谢谢老师
  • 朴老师 (答疑老师) :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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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需要咨询你们当地的商务局和税务局。有的材料可以,有的不可以。
2018-07-25 17:30:57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7-10-27 22:56:55
你好,外购直接出口是不可以按自产出口退税的
2018-04-19 16:12:11
现在出口退税当月业务为0可以不申报。 零申报跟普通申报一张,数据填为0即可。
2020-01-01 14:42:5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2021-03-24 2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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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原材料出口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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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需要咨询你们当地的商务局和税务局。有的材料可以,有的不可以。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你好,外购直接出口是不可以按自产出口退税的
现在出口退税当月业务为0可以不申报。 零申报跟普通申报一张,数据填为0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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