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并不导致背书转让无效,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有意义的,新的持票人可以所持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可以转让,举个例子您背书给a,写了不得转让,结果他还转让给b了,b拿不到钱,不能向您追索,因为你您写了不得背书。但是他可以向a追索。
您好,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同学你好
这个不可以的
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