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3 13:54

"根据《房增长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已签认购书的定金,应界定为预收款;如果仅仅是诚意金,未签任何认购意向的,并且在售楼时就承诺小业主可以随时退还的,应界定为其他应付款。"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