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原来股东分别是A股和B股,,2018年11月发生股权转让,由A股转B鼓,A股转C股(新) ,有未分配利润,税局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A股转B鼓收入所得所得为:414429.91元,A股转C股(新)收入所得为:355225.64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414429.91元+355225.64元=769655.55元作为此次转让所得额。注册资金:150万,原来股东:A股65%,B股35%;2018年11月发生股权转让,由A股转B股30%,A股转C股(新)35% ,实际认缴金额:A股认缴57万元,B股认缴40万元。现在税局需要我把414429.91元(A股转B股),355225.64元(A股转C股),调整未分配利润,因为后续我们还有一笔要做股权转让,税务局给我的提示是,需要把2018年股权转让的核定金额414429.91元(A股转B股),355225.64元(A股转C股),调整未分配利润后,提供财务报表。我理解是税局是要求把未分配利润减少的,不是增加的,因为我们现在有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财务报表是没有包含2018年的股权转让核定的金额414,429.91元和355,225
无语的蜗牛
于2024-04-08 11:53 发布 140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