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4-26 16:0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部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是不得转回的。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其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这是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变动可能受到市场条件、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减值可能是暂时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资产的价值可能会恢复,因此允许转回减值准备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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