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时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怎么调整?

2019-06-14 16: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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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时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怎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汇缴时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怎么调整?

工程施工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关于工程施工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报产值时: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确认合同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算工程进度款,凭工程进度决算借:在建工程-某工程队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工程完工后补付工程款:凭审定的工程决算书:借:在建工程-某工程队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借:固定资产--某厂房 贷:在建工程--某工程对 银行存款或者现金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年底根据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产值确认后,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1.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调减用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等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五)工程结算 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六)工程决算

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汇缴时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怎么调整?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干货,就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官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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