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023-08-07 10: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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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及时的给自己的员工开出工资,如果员工开出的工资已经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底线,那么就需要及时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及时的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能会需要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呢?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扣除标准分别如下:

①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1000元/月/每个子女).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扣除方式方面,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②继续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不超过48个月)或每个证书3600元.根据暂行办法,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③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每年80000元.根据暂行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②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⑥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方面,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⑦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详细介绍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清楚,如果自己的企业有员工的薪资水平超过了个税起点,那么就需要及时的进行个税的代扣代交,企业的财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要掌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这样才能够正确计算出个税的纳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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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各选择扣除50%. 扣除条件:从子女年满3岁的学前教育阶段,一直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条件: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1000元/月 扣除条件: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扣除. 扣除条件: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 扣除条件:被赡养人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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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2、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职业资格一次性定额扣3600元) 3、大病医疗(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5、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类型不同,分为1500/1100/800三档)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合计扣除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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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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