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着重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两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明确规定: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对于VC/PE、创投公司等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8〕30号及国税函〔2009〕377号并没有明确,因此各地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不尽一致,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国税总局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将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进而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股票)转让等财产转让收入并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征税,而是按全额随主营业务核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这方面的内容有些复杂,首先你得了解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还得知道各地的税务政策,本文也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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