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个税吗

2020-11-24 07:12 来源:网友分享
186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个税吗,对于个人来说,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也不是一件高兴地事情,这部分款项,一般有时间限制,企业会在一定之间内发放,大多时候会在该月工资发放时间一同发放,本文说说个税,阅读期间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个税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个税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间限制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个税吗的分析就是上文这些,会计学堂是一个综合性会计学系平台,大家所需学习的会计知识基本能在这里找到,资料,老师,学习规划,视频课程,在线课堂,应有尽有,不要止步于一篇文章,我们一起进步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合并报表为何顺流不调逆流调
    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很多大型的集团式的公司和单位,这些大型的集团式的公司和单位经常会需要在会计期末的时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而能够获得整个集团公司内部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并报表的时候不需要顺流调整,逆流需要调整.那么合并报表为何顺流不调逆流调呢?
    2024-04-10 12
  • 销项和进项有什么区别
    每一个企业只要存在着增值额,就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及时的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且需要及时的计算出应纳税额,那么销项和进项有什么区别呢?
    2024-04-11 9
  • 财务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财务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其实,针对注册财务公司的条件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注册财务公司是需要满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一定的业务规模、具体的办公场所以及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件等等.这些关于注册财务公司具体要求内容和经过的程序内容,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给大家,想要学习这方面会计知识的学员们可以来阅读下文试试.
    2024-04-15 6
相关问题
  • 员工因工伤取得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请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个税时,都入工资薪金一项吧?

    你好!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用交个税的 2.一次性生活补助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交纳个税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入哪个科目?

    你好 计入管理费用-残保金

  • 请问 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做分录

    你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扣税怎么算

    您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需要扣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一二年五月三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