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分录

2019-03-19 15:2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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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那么,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分录该如何处理呢?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分录

(1)存货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 

①审批前的会计分录 

(1)盘盈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XX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亏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X材料 

②审批后的会计分录 

(1)盘盈的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盘亏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 

①审批前的会计分录 

(1)盘盈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溢 

(2)盘亏的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②审批后的会计分录 

(1) 盘盈的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盘亏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X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应收应付款项清查结果核算的会计分录 

①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②对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分录

事业单位应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分录,上文已经为大家介绍清楚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更多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处理课程,请登录会计学堂实操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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