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开票代征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9-06-14 14: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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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财务上的一些问题,施工方应在施工所在地向对方开具由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的,下面小编整理了异地建筑开票代征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异地建筑开票代征企业所得税税率

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建筑开票代征企业所得税税率

机构所在地与预缴税款地之间关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此处需强调3点:

(1)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异地建筑开票代征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全部内容了,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我们更多的会计干货,可以点击在线会计答疑,我们将会尽力为你解决任何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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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业外出经营可能会在施工地按照项目收入额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此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2、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第二年5月31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计算税款时,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整体经营收入减去成本支出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季度预缴及在外地缴纳的部分后,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可参考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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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所得税的税率是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