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你公司购入小型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哪些项目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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