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会员费名义收取的中介费怎么缴税?

2017-05-31 09: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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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是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案情简介】:

某地税局风评所在对某物业公司2014-2015年度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2014年初,该公司经营范围中新增房产中介服务,依托其地产公司新开的楼盘,积极为购房者推出物业选房电商团购优惠活动:缴纳会员费的会员购房者可优先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会员费在会员购房后不再退还。截至2015年12月底,已有555名会员购房者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已分批次缴纳过相关购房款,而该物业公司仍将上述会员缴纳的会员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确认为收入。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1)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经核实,该物业公司收取的所谓会员费,其实质是物业公司提供居间劳务取得的中介费,物业公司在客户选到合适房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即已完成中介服务,应该及时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确认为收入,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相应的滞纳金。据此,税务机关依法补征了该公司各项税款350万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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