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然人借款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

2017-05-31 11: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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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也随之兴盛。

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向自然人借款的五个税收风险点提示如下:

1、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金额,利率是否超过标准;

2、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及时提供利率情况说明;

3、利息支出的票据是否符合法有效;

4、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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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以的,1、首先,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2、同时,要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否则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国税大厅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按营改增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用于抵扣进项,即使取得了专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3、再就是,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4、同时,还要注意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5、并且,还要特别注意: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6、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只得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7、最后,还要注意: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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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这个有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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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写个借款合同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