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2017-05-31 13:5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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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然而,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却没有限制。这也就使得纳税人通过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从销售额上进行避税有了依据。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及钻石和钻石饰品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不变。这实质上也就是转移定价的避税方略。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5%(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

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20000元。当然,如果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销售价格(480元)

计算消费税,这样就起不到避税的效果了,因此,纳税人通过设立门市部进行转移定价避税必须是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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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 感谢您的提问如果满意请给五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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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于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子公司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来提高于公司的产品成本,这就减少了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年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价格,直接影响着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也会影响折旧额的提取与分摊。若过多地提取折旧,则必然会加大子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若过少地计提折旧,则会减少于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而成本的高低,从反方向上影响着利润的多少。 3.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以专利出口为例,母公司对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不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4.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7.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费用。相反,也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产品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额外将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费用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内。例如,母公司将经理人员的年金等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用内,以此来减少子公司的收入。 9.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以上是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究竟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低和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比例。 从转让定价的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有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和收费标准。**公司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它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全球战略目标,以获得最大利润。 (二)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 转让定价不仅是**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以便利用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差异,减少公司整体的税额。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是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公司税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公司集团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定方面的差异,使其高*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过来,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借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1.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公司税税负。 **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和投资决策是与**公司全球总体税收负担联系在一起的。 **公司应该考虑到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不同的税率、税收的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 转让定价首先有利于联合集团所得税总体负担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实现部分应税所得在处于不同税收负担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技术并不很复杂。例如,有一集团公司,它的四个分公司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四个国家分别为:甲国60%、乙国50%、丙国30%、丁国20%,在甲国的分公司为在乙国的分公司提供矿物加工原料。甲国以5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一百吨矿物原料,按规定的20%的利润率计算,甲国分公司应以60万元的价格标准将这笔原料转售给在乙国的分公司,然后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制成品出售。按照这样的作法,甲、乙两国分公司的税负就分别为: 甲国:(60万元-50万元)×60%=6万元 乙国:(130万元-60万元)×50%=35万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6万元+35万元=41万元 现在甲国分公司不采取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的方式,而是以52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再由丁国的分公司酌情报价后以9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国的分公司,再由丙国分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公司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甲、乙、丙、丁四个分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会大大低于41万元。 甲国纳税为:(52万元-50万元)×60%=1.2万元 乙国纳税为:(130万元-125万元)×50%=2.5万元 丙国纳税为:(125万元-90万元)×30%=10.5万元 丁国纳税为:(90万元-52万元)×20%=7.6万元 税款总额为:1.2+2.5+10.5+7.6=21.8万元,比原来41万元少19.2万元,占41万元的47%。可见,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而高*国蒙受损失。甲国国库损失4.8万元(即6万元-1.2万元),乙国国库损失32.5万元(即35万元-2.5万元)。丙国国库增加10.5万元,丁国国库增加7.6万元。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为:4.8万元+32.5万元=37.3万元。丙、丁两国国库增收为:7.6万元+10.5万元=18.1万元,加上公司集团的因转让定价而少纳的税额(19.2万元)刚好与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相等,即18.1万元+19.2万元=37.3万元。 在公司的连接链条中,设中介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设立在所得税很低的国家,而联合结构体系的所有所得都记其账内。这类贸易公司以较低的内部企业价格购买产品,尔后以较高的转让价格出售,在这其中形成的差价便是贸易公司的利润。因为贸易公司处于避税地内,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税率就自己的所谓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 2.减轻预提税税收负担。 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率多半在20%以上,如荷兰、日本、芬兰等国的预提税税率为25%。另外有些国家的预提税税率则在30%以上,例如美国为30%;法国对股息为25%,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为45%,对特许权使用费为33.33%;意大利对股息为32.4%。因为预提税是就毛利所得征收的,不做任何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来相互降低税率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预提税的影响。例如,甲国的A公司是乙国B公司的母公司,B从当年盈利中向A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预提税税率为20%,应纳预提税2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B不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A生产的价值300万美元的配件仅以2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A,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 3.减轻关税的影响。 提高转让定价的同时也意味着提高了关税的计税价格,这将导致间接税负担的提高,其中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然而,转让定价也同样能用于避免**公司产品进口商所在国的高关税、高增值税和高消费税。这里有两个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可降低作为关税计税基础的转让价格即课税对象,从而使间接税最小化。关税会提高进口价格,对公司内部转让和对无关联买主的销售均是如此,尽管没有哪一个公司可以大大改变一项关税的税率,但因为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如果卖方公司低价向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则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例如,一种通常按100美元出售的产品,由于征收20%的关税,其进口价格为120美元,但如果其进口发票标明的是80美元,而非100美元,则可按96美元的价格进口;其次,可通过贸易公司来达到目的,即把贸易公司设置在享有对外贸易特惠制的国家(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税率的关税)。例如,日本某汽车公司在向美国出口汽车时要面临较高的关税。为了减少费用,该公司在北美建立了一个装配工厂,用日本的组件装配汽车,然后通过加拿大向美国出口。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NAFTA),美加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而该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个地区贸易的优势。 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关税(主要是进口税)负担,从而减少公司总体的税额。例如,设在高关税国家的子公司,以偏低的转让定价发货,降低这类子公司的进口税,达到少纳关税的目的。如要同时达到公司所得税最小化和进口税最小化这两个目标,这两个目标可能会发生矛盾。例如,如果进口国的利润税高于出口国,那么,为了少纳关税而实行偏低转让定价的节省,都会被进口国更高的利润税负担或多或少地抵消掉。 在大部分国家中,关税与所得税制度是保持一致的,关税税额越大,所得税税率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要考虑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内所得税和间接税预期支出的相互关系。选择相应策略的标准是惟一的,即实现**公司直接税和间接税总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在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战略时,应该考虑到,要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情况,需要提高内部企业价格;第二种情况,需要降低内部企业价格。在这里,不同的战略目标互相掩盖。应该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关税可作为成本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在提高转让价格和相应的高关税情况下,关税的缴纳实际上将降低联合集团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应该注意的是,贸易公司和转让定价看来是公司跨国税务筹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对其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认真研究税法中的所有禁令条款。为此,**公司为了保持战略目标和自身的声誉,可能要牺牲部分利润,不能完全依靠转让定价来达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