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2019-05-28 14: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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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企业经营中的必要且重要的物件,那如果不小心遗失了,该怎么处理呢?遗失发票时,是否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法规,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即贵单位发票遗失后仍需登报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丢失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能否作废?

丢失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能作废。另要规定办法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学堂整理的上文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而且必须是在遗失的当天。大家如遇到知道如何处理了吗?可别说一张纸,丢就丢了吧,那样的话可能会有不必要的麻烦哦。会计学堂,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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