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函[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这3个文件中分别对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管理和税前扣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我们结合这3个政策,对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系列政策进行分析。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资格
最早在国税发[1996]第177号中规定: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中又对这一条件进行了细划,文件中规定: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1.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后下拨使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字[1997]38号的精神,对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不是行政事业编制,没有编制经费,也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行政管理机关的生产管理部门或企业管理部门,由行政事业机关出具不是行政事业编制和没有编制经费的原始文件或其他能证明的文件,以及出具无其他固定收入的证明文件后,可比照总机构申请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办法,申请批准提取使用管理费。自报批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时起执行。
税前扣除原则的详细分析
一、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制改革策略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期间费用按税法归类
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一、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一)原则上遵照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抵扣,避免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企业税负。
(二)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得以充分抵扣,并用好、用足、用活。
(三)搞好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纳税筹划,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员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增强会计资料的可比性。
(二)规范费用开支,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三)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三、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哪些条件?上文介绍了提取管理费的资格,以及税前扣除的原则,基本要求,以及税改的策略等等内容,更多费用的税务处理,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