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仅凭工资表不可列支工薪支出
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里某建筑公司新上任的刘会计在报税时遇到了小麻烦.原来,在出具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凭证时,她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职工的工资表被税务人员退回了.刘会计很是不解,列支工薪支出为什么不能凭员工的工资表呢?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它待遇的人员报酬.对无法提供发票的建筑企业施工者的工人费,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因此,刘会计不能仅凭人员工资表来列支工薪支出.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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