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1-05-11 07: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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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税种.通常在实行价外税的时候,是由我们销售者来进行承担的.那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这里我们要确认是否有销售行为,虽然说是赠送现金券,但是会视为销售货物,那么增值税肯定就是需要缴纳的.

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业企业采取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方式进行促销,对于最终顾客以现金券、购物券等换取了商品及用积分换取了商品的,应作为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收入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收到合同违约金,只有以下这三种情况不交增值税.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情形二: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

情形三: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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