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怎么做

2019-10-13 13: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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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怎么做?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减资若取得的收入高于其原始出资额的,由该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其出资额的,该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做,详情见下文.

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怎么做

1、自然人股东单方减资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笔者认为,自然人股东减资属于41号公告所述的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的行为,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依法适用上述41号公告.

(2)法人股东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就法人股东减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称"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综上,自然人股东减资时,若取得的收入高于其原始出资额的,由该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其出资额的,该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怎么做

2、自然人股东单方减资是否涉及公允作价纳税调整?

(1)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作价不公允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这里涉及公允作价调整的股权转让,根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除上述列举情形(二)外,股东减资明显与其它法定情形不符应无争议.那么股东单方减资是否属于"公司回购股权",进而被纳入67号文的适用范围,主管税务当局有权据此就减资对价进行公允作价调整呢?

对此,笔者认为"自然人减资"不同于"公司回购股权(股份)",原因如下:

首先,减资与股权(股份)的法定条件不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适格权利机关依法决议,公司可依法减资.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或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主要为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其次,减资与股权(股份)回购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减资中,股东减资将导致公司整体资产的减损,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减资程序法定要求,主要系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股权(股份)回购则主要是基于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及员工股权激励、股权结构调整的需求等.

最后,从回收股权(股份)的处理来看,股权(股份)回购后,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作为库存股管理,也可依法转让或是注销该等股权. 因此,股权回购并不必然导致减资,股权回购也不是减资的必经程序.

据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股东单方减资与公司回购股权不属于同一交易行为,不属于67号公告所列举之适用情形.主管税务不得适用67号公告来主张就减资对价进行公允性作价调整.

3、自然人单方不公允减资是否涉及个税一般反避税条款?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但目前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以及纳税调整合理方法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参考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和反避税管理规定,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自然人股东单方不等比减资,该行为不涉及自然人关联方的其它系列交易安排的,就单纯单方减资而言,认定该行为系以"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性.

如若自然人单方减资后,其它自然人或是公司在短期内增资的,理论上,如自然人的单方减资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增资行为可合理预期是事先安排的一揽子的交易行为,后续其它主体的增资行为合理预估可靠发生的,则本案存在一定的一般反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在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以及纳税调整合理方法尚待进一步细化的现实背景下,目前税务当局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仍有待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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