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2020-01-08 11: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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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他们是分支机构,公司总机构在深圳,位于厦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想问说为什么不可以享受,有什么政策依据吗?下面小编就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吗的问题和大家聊聊.

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可以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分公司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应当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单独判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因此,贵公司应将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指标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该优惠.

	 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2012年57号)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情形二:其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纳税人的情形.

因此,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能否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不能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就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看出什么了吗?说的是政策,给出的解决方案.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呢?

当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除上述公告第二条中所列举的特殊企业或行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是:统一计算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有些明明是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却没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真是说来话长,也经常被N家企业问起,这里就不解释某些原因了,直接说结论吧.

没有汇总缴纳的企业,除了公告第二条特殊企业和行业外,无非原因有二,一是在税务登记时勾选了独立核算,从而错误地认为不应该汇总缴纳.二是有可能小微三项指标并不达标,人为拆解,有意为之,从而变成不汇总缴纳.

对于第一种情况,无论分支机构在做纳税登记时勾选"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都改变不了分支机构的性质.有人问为什么,可以看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应该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吧,难道是否独立核算可以改变分支机构非法人的实质吗?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而无论是一时不注意造成的情况一,还是也许有意为之的情况二,事实都已经给出了结论,在今年所得税季报时这样的分支机构已经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当然,汇算清缴时也会是相同结果.肯定又会有人问为什么,还是看看小微企业三项指标的要求,均是包含了分支机构的数据.反过来说,如果可行,假设极端情况下,一个法人企业,是不是可以被任意拆解为一个总机构+N个分支机构,从而适应指标呢?所以,结果当然是如此了.

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吗?现在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会计学堂小编提示,符合公告条件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才是正确的方式.如果这家企业明年要改变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一定要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变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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