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租赁合同期限

2017-07-12 10:5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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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是2017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之一,考生需要掌握不定期租赁相关知识。

2017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将在9月举行,现在正是预习阶段,会计学堂为您整理2017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第6章:租赁合同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知识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17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是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系列之一,有助于考生对考点的掌握,更多资讯请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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