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需就地办理退补税?

2019-06-25 16:5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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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需就地办理退补税,先前有一篇文章是说分支机构的发票使用的规则的,不知道大家是否有读过,本文与之有关,问题在于退补税的处理上,详情咱们下面说说。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需就地办理退补税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第四部分汇总清算中明确,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财预[2008]10号文件所规定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

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财预[2012]40号文件发布后,这一规定也随之废止。

今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需就地办理退补税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一般计算方式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二、关于预缴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纳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需就地办理退补税的相关解答如上,显然这问题还不是一句话可以解释的,问题有深度,大家需要多想想,有问题可以问问本网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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