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甲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2019年7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61.1万元;当月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5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假设该企业采取实耗法核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为75%,6月末无留抵税额;8月内销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下列关于甲企业7月和8月增值税的相关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 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6.75万元、免抵税额为0
B. 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32.1万元、免抵税额为25.35万元
C. 甲生产企业7月应退增值税25.25万元、免抵税额为6.75万元
D. 甲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12.35万元
E. 甲生产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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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7月份增值税的计算:当月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300×75%=225(万元),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225)×(13%-9%)=3(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26÷(1+13%)×13%-(61.1-3)=-32.1(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00-225)×9%=6.75(万元),当期期末留底税额32.1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75万元。当期应退甲企业增值税=当期免抵退税=6.75(万元),免抵税额=6.75-6.75=0,7月期末留底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2.1-6.75=25.35(万元);甲企业8月应纳增值税=300×13%-1.3-25.35=1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