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05.3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9%,月初无留抵税额。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缴纳增值税62.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23.7万元
B. 应退增值税58.2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 应退增值税62.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 应退增值税58.2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3.9万元
【答案及解析】D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90×(13%-9%)=27.6(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3%-(105.3-27.6)=-58.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90×9%=62.1(万元),62.1万元﹥58.2万元,则应退税额为58.2万元,免抵税额=62.1-58.2=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