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未享受加计抵减前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000×13%-30-52-6=302(万元);
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2×15%=7.8(万元);
享受加计抵减后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2-7.8=294.2(万元)。
《涉税服务实务》
问答专项练习
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未享受加计抵减前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000×13%-30-52-6=302(万元);
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2×15%=7.8(万元);
享受加计抵减后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2-7.8=294.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