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22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2023-02-08 13:3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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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22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为D,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指被告当事人住所法定地域或者实际居住的地区;当事人有多个住所,但系同一地区的,应以任一住所均可有管辖权,故乙公司的住所在长沙,由厦门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