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A:正确
B:错误
答案是A,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股东贡献财产作价出资,财产出资方式的股东只享有实际交付财产之日起,具有股东权利。此外,乙、丙认为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这是合法的,因此答案为A,正确。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A:正确
B:错误
答案是A,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股东贡献财产作价出资,财产出资方式的股东只享有实际交付财产之日起,具有股东权利。此外,乙、丙认为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这是合法的,因此答案为A,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