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A,B 和 C 之间发生的行为不具备有效的背书效力,因为在A 与 B 经 C 代理背书的时候,没有遵守背书的法定要求,即,“汇票的背书,应当是汇票全部内容的签名,或附有汇票本人签名的背书凭证,或直接在汇票上书写背书人姓名”。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其行为也不具备有效的背书效力,因为C在模仿背书时没有书写在汇票上背书人的姓名,只将公章盖在了汇票上。
解析: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汇票背书需要遵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即“汇票的背书,应当是汇票全部内容的签名,或附有汇票本人签名的背书凭证,或直接在汇票上书写背书人姓名”,C 在模仿背书时没有书写在汇票上背书人的姓名,只将公章盖在了汇票上,导致背书行为无效,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其行为也不具备有效的背书效力。
运用的知识:本题以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为知识储备,该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背书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方能具备合法有效的背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