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在其他合伙人作出除名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答案为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合伙企业的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争议有效的决定。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