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2023-02-11 22:04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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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是B,因为在涉及企业内部债务偿还问题时,经常需要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即企业错综复杂的债权关系,仅仅靠债权人提出的偿还请求是不可能完成偿还的,因此只有通过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才能实现王六债权的清偿。这道题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债务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