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数量不限。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答案为D,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章关于缔结合同的规定,可以知晓,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双方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双方同意的内容。从答案A中可以看出,乙大学表示同意购买,这也符合合法缔结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乙大学在最后一封回函中,有新的要求,即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这种追加的要求就是一种新的要约,而非一种将原要约变为确定的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