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020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柴油机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载明“我欲1.5万元岀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1个月后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

2023-03-01 19:25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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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020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柴油机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载明“我欲1.5万元岀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1个月后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1.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丁的优先购买权?

答: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人之间存在共有财产权时,当其中一个财产权利人打算出售财产时,其他财产权利人有权优先购买其财产。甲未尽合理义务通知丁,没有给予丁充分机会优先购买,这意味着甲侵犯了丁的优先购买权。

2. 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是否有效?

答: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没有尽到对共有财产出售的义务,任何无理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使立即付款,仍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