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甲公司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公司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11月,甲公司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作质押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 000元。轿车修好后,丙公司派人去提车。丁修理厂收取修理费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丙公司的拒绝,于是丁修理厂以行使留置权为名义拒绝交车。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质押人有义务在质押期限内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押物还给质权人。乙公司在质押车辆时未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在质押车辆时有义务把车牌交给丁修理厂及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即可体现出质押人实际拥有质押物。因此,丁修理厂有权向丙公司追索3 000元的修理费用,但是不能拒绝交车,应当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丙公司。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抵押与质押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题对抵押与质押的概念以及其中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判断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此外,本题还考察了质押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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