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髙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陈某有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期间和租赁期间内,租赁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特别是当房东想要出售房屋时,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陈某和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内,李某要把租赁房屋出售给高某,陈某有权优先购买该房屋。考虑到陈某是在房东要出售房屋的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因此他有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且李某应当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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