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3-03-02 20:04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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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应当由出票人和收款人在票面上签字确认,乙公司未在票面上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而是补记,因此支票被退票是恰当的。此外,支票在付款日期后修改,乙公司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就是修改,这也是发生退票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