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10.2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2.5万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382.5
B:392.7
C:360
D:370.2
答案为C。这个题目中考察的是增值税税负的会计原则,入账价值是指甲公司收回材料的价格,如果要计算入账价值,应该减去增值税后的价格才是最终的入账价值。因此应该把300万元减去增值税的10.2万元和消费税的22.5万元,最终的入账价值是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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