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000元。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 000元。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A:52 000
B:57 778
C:59 000
D:59 340
此题属于税收知识,应该算出材料实际收回价值,以便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材料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加工费2 000元=52 000元,增值税应税价款=70 000元-52 000元=18 000元,增值税为 18 000元×13%=2 340元,消费税为70 000元×10%=7 000元,而收回的入账价值即为:52 000元+2 340元+7 000元=59 340元,故答案为C,答案为5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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