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于某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出售给该银行,价款为382200元,在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该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对上述应收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出售上述应收债权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元
A:80000
B:81600
C:81800
D:85600
答案是C,81800元。因为根据上述约定,甲公司出售上述应收债权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 原债权销售价款-交易后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即400000-382200-4000=81800元。这道题目考查的是准备性费用的计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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