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B企业属于专门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 6月8日A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24 900元,应付加工费为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 6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6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 6月23日将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9 000元,福利费用1 750元,分配制造费用10 600元;6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7月12日将此次生产的甲产品全部销售,售价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0%。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运杂费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要求:
题目的答案是:A公司应确认本期的制造费用25 750元,应交增值税3 341.5元,减免进项税额86.5元。
题目解析:在A公司生产甲产品的过程中,共发生25 750元的制造费用,其中材料费24 900元,加工费3 000元,往返运杂费60元,工资费用9 000元,福利费用1 750元。此外,A公司购买B企业加工的原材料,B企业所得将根据广东省《广东省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征收消费税10%,即300元(3000元×10%),此外,B企业向A公司提供加工服务应征收增值税13%,即390.5元(3000元×13%),A公司可以在其本期进项税额中减免390.5元,减免后剩余86.5元。综上,A公司应确认本期的制造费用25 750元,应交增值税3 341.5元,减免进项税额86.5元。
运用知识:本题运用了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法知识,以及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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