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22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为D,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22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22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根据前述规定,厦门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