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2023-04-11 10:48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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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A:正确

B:错误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当及时将投资资金交付公司,公司自取资金之日起,投资人方可以拥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由此可见,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因此答案是A正确。这次题目中,运用的知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投资资金应当及时交付公司,公司自取资金之日起,投资人方可拥有相应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