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超过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超过5年
C:褚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超过两年
答案是D,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应当被选举的董事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没有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行为上的不良记录,能够接受公司监督,以及能够被股东大会选举。所以,A选项中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但执行期满已超过6年,已不在重大刑事处罚范围,不构成不能担任董事的条件;B选项中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但清算完结已超过5年,已不在重大行政处罚范围,不构成不能担任董事的条件;C选项中褚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归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故不构成不能担任董事的条件;D选项中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超过两年,归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构成不能担任董事的条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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