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23-04-12 09:25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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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是B,5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通知后才受其约束”。因此,要约人收到要约书时,即为要约起算日,也就是5月9日邮局加盖的邮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