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2018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28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万元。
A:13.5
B:15
C:18
D:20
答案A:13.5万元。该题是财务报表披露调整题,根据“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调整规则,要求甲公司以本期收入为基础,计算收入税,实现本期收入的全部计提,然后再考虑本期取得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最终计算出实际需要计提的收入税额,以确定未分配利润的调整金额。根据题中的信息,甲公司当期应计收入税总额为300万元*25%=75万元,取得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80万元,所以未分配利润调整增加的金额即为:75-280=-205万元,而该项项目的结转金额为10%,即为-205*10%=-13.5万元,因此答案为A: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