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5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的金额为( )万元。
A:-33.75
B:33.75
C:12.5
D:-45
答案为A: -33.75万元,此题考查“破产清算中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方法:破产清算中可收回账款=原账款(100万元)×可收回比例(40%),即40万元,应收账款减坏账准备(-10万元)=30万元,由于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故应纳税所得额30万×25%=7.5万元;并且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30万元×10%=3万元,故期末余额(未分配利润)调整额为-7.5万-3万=-10.5万元,即-33.75万元(100万-10万-40万+33.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