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23-04-17 21: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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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答案是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可以注销;合伙企业的清算结束后,如果财产不足以偿清其债务,则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所以答案选择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