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D,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而以原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的,可以直接行使,但有特殊期限的,应当提前取得法定的行使期限。”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所以答案选D。